如無法看到完整訊息,請點選此處查看    開原報關快訊2010-07-27    
荷蘭海關要求EORI號碼或完整詳細地址之規定
歐盟委員會宣布,EORI規定將於2010年8月1日被強制實施。

“ECONOMIC OPERATOR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NUMBER(貿易經營者註冊及辨認號碼)”(EORI)是一個號碼,此為獨一的註冊號碼給予貿易經營者從事歐盟海關作業。

因此相關法規,荷蘭鹿特丹(ROTTERDAM)海關要求,SHIPPER(出口貨主),CONSIGNEE(收貨人),NOTIFY(收貨人)(ORDER提單),需要完整詳細地址。

完整詳細地址的強制項目如下:
1、公司名
2、街名和郵局信箱號碼
3、城市名
4、郵政區域號碼
5、國名

此規定的對象不僅貨物目的地到荷蘭,而且也包含在荷蘭轉運的貨物,請出口商們多加注意!
訊息來源 
新加坡商百運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一、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二)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 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三)進口國產品:

1.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規定辦理。

二、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延伸資訊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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