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貿易法第九條規定 |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
出進口廠商歇業、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記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變更、撤銷、廢止、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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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規定,新成立的公司或從未辦理進出口貿易的公司或行號,必須先向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後,始可辦理進出口相關的國貿業務,也歡迎您委託我們專業、負責的專責報關人員代辦進出口廠商資格的「登記」及「資料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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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01 擬用英文名稱預查
02 新登記
03 重新登記
04 中文名稱變更登記
05 英文名稱變更登記 |
06 地址變更登記
07 負責人變更登記
08 電話變更登記
09 傳真變更登記
10 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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