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為檢疫對象的主要木質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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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為檢疫對象的木質包裝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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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度未超過六公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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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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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油漆、染色劑處理。(詳見“貼心提醒您”之說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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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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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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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ISPM No15規定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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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英文縮寫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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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定的兩個字母國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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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機構批准的木質包裝生產者的獨特數位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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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採用的批准措施,如溴化甲烷燻蒸-MB;熱處理-HT。 |
各國合格章戳樣式 |

澳大利亞-燻蒸處理 |

義大利-熱處理 |

荷蘭-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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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熱處理 |
不合格章戳樣式(非屬ISPM No.15規定之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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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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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燻蒸: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燻蒸時間最少應為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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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處理(Heat treatment):木質包裝材中心溫度達到56℃,處理30分鐘以上。 |
| 貼心提醒您: |
| 1. |
歐洲檢疫處理(燻蒸)費用很貴,若國外輸出廠商把木質包裝材料經油漆、染色劑處理(符合台灣不列為檢疫的對象),將可節省不少費用喔! |
| 2. |
為避免造成台灣進口業者損失,籲請您應及早通知國外輸出廠商配合,並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以防範林木疫病害蟲入侵,共同維護我國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之安全,相關英文版說明請見【延伸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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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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