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不同出口商出貨,報單不得併用,亦不得併裝同一貨櫃,以免違規遭受處分!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令,兩家以上出口商將兩批以上的貨物,出售給國外同一買家時,出口商不得共用同一份報單,亦不可併裝於同一貨櫃,違者將受處罰。

財政部係基於出口實務作業中,若由出口商併單貨物,極容易發生一旦出現違章,除處分對象易衍生爭議外,統由報單中的某一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將無從統計併單的其他廠商出口資料,國稅局亦無法利用併單出口的海關資料,執行出口外銷貨物零稅率總額交查。

因此,財政部規定,兩家以上出口廠商將兩批以上貨物出售給國外同一買家,貨物不得併裝在同一貨櫃,也不能以其中一家廠商做為「貨物輸出人」,合併以同一份出口報單辦理申報。

財政部也限制兩家以上出口商,不可以利用同一張報單的「其他申報事項」欄,藉由在申報「項次」貨物上,註明提供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離岸價格的方式報運出口。

財政部是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對出口報單的申報方式,做相關限制。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規定,出口貨物申報時,由貨物輸出人在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同法第9條第2項前段則規定,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

由於海關近來發現多起報關業者,將不同國內廠商的出口貨物,出售給國外同一客戶時,採取先行併櫃並申報在同一份出口報單上報運出口的情形,為避免出現弊端,財政部提醒報關業者及廠商,應注意法令規定,以免違規遭受處分。
 
【2007/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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