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法看到完整訊息,請點選此處查看 開原報關快訊2008-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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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限期開放15項大陸物品。 |
公告事項: 一、旨揭CCC7213.91.10.00-7「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繞成不規則捲盤狀,以重量計含碳量小於0.25%,圓橫斷面直徑小於14公厘者」等15項大陸物品,限期開放進口,廠商可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或高雄辦事處申辦輸入許可證,憑以向海關報關進口,進口時仍應依輸入規定及相關之檢驗規定辦理。 二、本案盤元進口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日期至97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得辦理進口,其進口日期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三、檢附「開放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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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盛裝於可重複使用容器的申報注意事項 |
關稅總局表示,為配合自國外進儲物流中心之化學氣體及盛裝該氣體之容器退運出口,得以同一份D5報單申報,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拾捌、五、(二)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部分內容,自97年3月18日(出口日期)起實施。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拾捌、五、(二)規定,保稅倉貨物出口,輸往國外者,應依不同進儲來源填報不同「統計方式」,除自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工業園區進儲之保稅貨物再出口者,填報01、1A、02、04、05、06、91、94、95、9F、9G及自國外進儲之貨物(D8報單、L1轉運申請書)再轉售或退運出口者,填報9S外,本次修正增列物流中心自國外進儲之貨物退運出口,該等貨物如盛裝於可重複使用之容器,且該容器業已以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押款,則該容器統計方式應填報92,「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應分別申報辦理押款之D2報單號碼及項次,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本批出口容器統計方式92係非保稅產品,不得除保稅帳」;且為利後續之退押作業,該D5報單之貨物輸出人,與原押款之D2報單納稅義務人須相同(即同為貨主,或同為物流中心)。關稅總局籲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關稅總局稱,有關盛裝氣體容器之退押作業,比照G3報單統計方式92(需辦理退押、退稅或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之外貨復出口)之核銷方式,依據「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由復運出口單位傳真復運出口報單予原進口單位,辦理後續之核銷及退押手續。詳細修正內容,歡迎進入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電子公布欄/業務公告,點選「台總局保字第0971004804號公告」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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矇混退稅得不償失 |
關稅總局表示:如果出口廠商不明瞭是否可以沖退進口原料稅,歡迎來電洽詢(TEL:(02)25505500#2529)。
該總局保稅退稅處近日屢發現廠商利用快速通關之便,疑似蓄意申報品名或性質相近之尚可退稅之進口稅則,企圖替代財政部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進口稅則闖關,遂其矇混沖退外銷品使用原料稅目的。海關將追繳其所溢沖退之稅款,嚴重者將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議處。
保稅退稅處亦於審核出口商所申報使用進口原料資料時,發現廠商疑似有虛報產地、進口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刻正調單查核中。 |
【重點提醒您!】 |
關稅總局強烈呼籲廠商務必誠實申報,以免觸法而蒙受鉅大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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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者,應由海關處分,且處分不得低於新台幣6萬元。 |
關稅總局稱,海關為保護環境生態,珍惜地球資源,其所屬各關稅局針對輸出、入事業廢棄物持續加強查緝,並呼籲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後再辦理,以免違規遭受處分,害人害己,並損及國家形象。
關稅總局表示,虛報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依行政罰法第3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額度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之罰鍰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兩者相較海關緝私條例罰鍰較高,按前揭行政罰法規定,應由海關裁處,且裁處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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