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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字頭代碼、「F01」與「F02」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一、修正F字頭代號: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二、修正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三、修正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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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將實施第三波為統計目的之報單收單邏輯檢查機制 |
關稅總局表示,近年來國內外經濟情勢動盪多變,尤其在金融海嘯、兩岸簽訂ECFA、政府積極推動FTA及穩定國內金融政策等影響下,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之正確性,更倍受各界所關注。因此,該總局為加強進、出口貿易統計之正確性,對進、出口報單申報顯然異常,影響統計甚鉅者,即請各關稅局複核;惟此項複核,需調(補)報單、查證等作業,除造成海關業務上之負擔外,報關業者需提供佐證資料亦不勝其煩。為解決前述困擾,該總局於98年6月及99年2月先後對部分貨品之數量、重量於進出、口報單連線傳輸報關時實施邏輯檢查,俾協助報關業者於報單傳輸階段即時發現明顯錯誤。該項「邏輯檢查」機制實施以來,因報關業界之配合,對增進統計資料之正確性,減輕各關稅局複核業務,助益頗大。 關稅總局並指出,近來陸續發現出口報單稅則第38、84、85及87章中之部分貨品,報關業者申報之數量與金額不成比例,也就是其數量單價(出口報單第34欄FOB金額/第33欄統計用數量)明顯不合常理,尤其是以直徑尺寸區分貨品分類號列之矽晶圓,腳踏車及電動機器腳踏車零件(誤報為整輛腳踏車),DRAM、SRAM及其他單石數位積體電路晶圓,及稅則第84章之機器類,申報錯誤情形最多,嚴重影響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之正確性。為此,海關將實施第三波報單收單「邏輯檢查」機制,其重點及作法如下: (一)對於出口申報稅則第38章(矽晶圓類)、84章(機器及其零件類)、85章(含記憶體之晶圓類)及87章(腳踏車及其零件類)等容易申報錯誤之貨品分類號列,設定數量單價上、下限。 (二)報關業者連線報關申報之統計用數量單價,不符合上述邏輯檢查篩選條件者,發送不受理報關訊息,請報關業者補正後再傳輸,其「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為「C67」,其意義為「出口報單第30欄貨品分類號列、第34欄離岸價格(FOB)或第33欄統計用數量申報有誤」。 關稅總局表示,上述措施預計於民國100年初實施,除將函請各關稅局在上線實施前加強宣導外,亦籲請報關業者務必正確申報,以免影響出口廠商權益,並共謀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之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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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與台北港間海運轉口貨櫃(物)跨港口內陸運送自99年11月1日起實施加封電子封條作業 |
基隆關稅局表示,關稅總局日前公告修正「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有關轉運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其中基隆港與台北港間海運轉口貨櫃(物)跨港口內陸運送之加封電子封條作業部分,自99年11月1日實施,其餘各地港口之間,自12月1日實施。 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港轉運出口者,以往為防止調包等不法走私行為,原規定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惟政府為減低航商營運成本、加速貨櫃通關、提昇國際港口作業效率及競爭力,乃推動以高科技RFID被動式電子封條監控取代傳統人工押運制度,於今年先後修訂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2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9條以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5條、第32條,配合海關貨櫃儀器檢查作業,規劃辦理轉口貨櫃(物)得以陸運方式轉運出口。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除其艙單已據實詳細申報貨物 名稱,且經海關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外,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 二、武器、彈藥、毒品、危險品等轉口貨櫃(物),限由原進口之港口或機場轉運出口。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以及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之海運運輸業,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貨櫃(物),而所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徵收單位(貨櫃、火車車箱、保稅運貨工具)徵收加封費新臺幣200元,其加封費採按月彙總徵收。 基隆關稅局表示,跨境移動安全-電子封條監控系統為海關今年推動之重點計畫,完善的貨物移動安全機制與透明化的運送過程資訊,使海關對於在途貨櫃(物)具有更高度的掌控能力,並能有效進行風險評估,對於守法之優質企業可加速貨櫃(物)通關速度,減輕業者貨物庫存量及貿易成本,有助於國內物流產業建立以台灣為國際運籌中心之營運基地。根據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預估,自台北港運往基隆港轉口之貨櫃每月約1,500櫃次;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預估,基隆港經陸運拖往台北港之轉口貨櫃數量每月約500櫃次,配合電子封條加封監控措施,基隆關稅局經關稅總局指 定率先實施海運轉口貨櫃(物)跨港口得以內陸運送制度,實具有非凡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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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與IPR Business Partnership合作辦理仿冒盜版辨識研討會 |
關稅總局表示,海關為貫徹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積極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並提升海關查緝人員對仿冒品之辨識能力,於99年10月26日至27日與IPR Business Partnership假該總局14樓會議室共同舉辦為期2日之「仿冒盜版辨識研討會」 (2010 National Training Workshop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Product)。該研討會將先由該總局作經驗分享,介紹我國海關查緝仿冒盜版品之成果及案例,而後由與會權利人及權利人團體代表分別講授其品牌之真仿品辨識技巧,並就海關如何與權利人建立有效的合作夥伴關係進行研討。 關稅總局稱,減少仿冒及盜版品於國際間流通,係近年來WTO及APEC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議之重要議題之一,而我國海關亦積極執行仿冒盜版品之查緝,於96年實施所提出之「鷹眼計畫」,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篩選高風險廠商及貨物,以加強執行仿冒盜版品之查緝,該計畫並獲美方列入APEC邊境執行最佳創新技術範例。顯見海關執行仿冒盜版品之查緝,已獲致良好成效並達國際水準。 關稅總局並指出,IPR Business Partnership雖非政府組織,但其致力於結合公、私部門以打擊不法侵權不遺餘力。此次研討會由該組織與海關共同舉辦,並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法務部檢察司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派員參加,使執法人員能有互相學習、交流之機會,必能有效提升仿冒藥品之查緝績效,共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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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在乙只艙單申報成衣與鞋子之40呎進口貨櫃內查獲大批乾香菇走私案件 |
基隆關稅局表示,該局機動巡查隊在無密報情形下,成功運用風險管理機制過濾艙單,於本日上午在基隆港東岸碼頭鎖定乙只進口重櫃,當場查獲大批以紙箱裝運匿未申報之乾香菇(花菇),立即予以扣押,並依章核處。 涉案貨櫃進口艙單原申報之貨物名稱為「衣服與鞋子 」( CLOTHEING AND SHOES ),件數510箱,重量8,100公斤,以壹只40呎貨櫃,由地明輪(YM EARTH)載運進口,起運地為香港,櫃號YMLU8270048,預計於卸船後準備進儲五堵中國貨櫃集散站。依據情資綜合研判,機動隊關員將該只貨櫃列為應查核之標的櫃,當貨櫃自船艙甲板吊至東8號碼頭岸邊時,打開貨櫃檢視貨物,赫然發現紙箱內全是毫無偽裝的乾香菇,經核與艙單登載不符,當即摯據查扣並押往海關私貨倉庫內清查。 截至發稿為止,共清點出走私花菇、香菇絲箱數889箱,重量22,914公斤,市價約新臺幣2,000餘萬元,海關根據走私情節依海關緝私條例或懲治走私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目前乾香菇屬於實施 關稅配額及特別防衛措施之農產品,本(99)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288公噸,配額內關稅為25%或110元/公斤從高課徵,未取得關稅配額進口的乾香菇每公斤要徵收高達369元的從量關稅,稅負極重,若走私成功即有不法暴利可圖,這是私運者願冒風險闖關的主要原因。 基隆關稅局表示,海關職司邊境查緝走私,設有多道防線,層層把關。在港區內有機動巡查隊及稽查組兩組查緝人員分工合作,相輔相成,互為犄角之勢,運用專家系統,24小時執行卸船貨櫃抽核工作,將私貨攔截於關口;在各轄區之貨櫃集散站另配有驗貨單位及免驗貨物(櫃)抽核小組,負責應驗貨物及免驗貨物的查緝工作,形成交叉綿密之查緝網。該局呼籲進口人應誠實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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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公布萬聖節裝扮玩具購樣檢驗結果 |
標準檢驗局為關心兒童使用萬聖節裝扮玩具之安全及維護兒童健康,於萬聖節前夕分赴全省各大百貨公司、大賣場及玩具專賣店等地點購買裝扮玩具,辦理市場購樣檢驗。本次共計購樣69件,檢驗結果發現「可塑劑含量」有7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10.1%;另「物理性」有3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4.3%,其他品質檢測項目均符合規定;未貼附商品安全標章或中文標示內容不完整共有7件,不合格率為10.1%。 本次裝扮玩具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等系列標準及CNS 15138「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檢驗「可塑劑含量」、「重金屬含量」、「危害尖端」、「小物件」、「耐燃性」及「中文標示」等項目。檢驗結果發現7件產品之「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容許量0.1﹪;另3件產品未符合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之「小物件」檢測;另「中文標示」有7件不符合規定,主要不符合情況包括未標示進口商統一編號、 批發、材質或成分、警告標示及適用年齡等資訊。 鄰苯二甲酸酯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屬干擾生物體內分泌的化學物質,可能干擾破壞兒童原有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會使男性雌性化,及增加女性罹患乳腺癌機率。小物件之危害為幼童不慎吞食,可能有窒息危險,家長選擇玩具時,應注意玩具之適用年齡,具小物件危害之玩具請勿給幼童玩耍。 標準檢驗局表示,玩具商品為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廠商進口或國內生產該商品於進入市場前須執行強制檢驗外,另對於流入市場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檢測結果不合格之商品,即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針對本次可塑劑含量及物理性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玩具商品,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倘未貼附商品安全標章,嗣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中文標示未依規定標示完整者,業者應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呼籲玩具進口商及製造商應以其他種類可塑劑,如己二酸酯類、壬二酸酯類或檸檬酸酯類等,取代鄰苯二甲酸酯類,以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兒童安全,標準檢驗局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勿將非適用年齡玩具給幼童玩耍,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2) 認明有貼附「商品安全標章」之商品再行購買。 (3) 勿讓嬰幼兒將玩具等物品放入口中或啃咬,以免攝入「可塑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兒童健康。 (4) 時常檢查玩具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及其小物件(如磁鐵、鈕扣等)是否易鬆脫,以防兒童誤吞。 (5) 檢查玩具本體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 (6) 注意玩具附件之提繩、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小朋友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 (7) 注意玩具電池部分有無正負極標示,並應避免混用不同廠牌、材質的電池,防止過熱發燙引發危險。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 玩具等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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