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法看到完整訊息,請點選此處查看    開原報關快訊2011-08-30    
國貨復運進口報關文件之發票或商業憑證仍應由賣方簽署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查核發票所載內容或價格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並釐清報關文件之責任歸屬,一般進口貨物報關時繳驗之發票應由賣方簽署之規定,仍應維持。

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日前來函建議,國貨復進口報關作業發票可免簽名,以納稅義務人蓋章替代,俾利加速通關並減少貿易障礙。
案經關稅總局研議結果表示,就法規面而言,依據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成品關稅之外銷品,若屬無實質交易行為,且該貨物於復運進口時以G7國貨復運進口報單申報,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加註外銷品退回之原因,納稅辦法填列「55」或「99」(限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者,其復運進口時如不涉稅課,則貨物出售人應提供簽署供買方收執之發票,並佐以退貨方出具並簽署能確實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及其價格之退還憑證(DEBIT NOTE)作為報關文件;若屬完成實際交易行為者,為確保市場交易秩序之維持,報關時繳驗之發票,仍應由賣方簽署。

基隆關稅局並表示,進口報單應檢附發票(INVOICE)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為關稅法第17條所明定,依據財政部91年7月2日台財關字第0910024583號公告,該等文件業已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仍應維持由賣方簽署之規定;況且海關曾查獲未經賣方簽署之商業發票中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是以,為釐清報關文件責任歸屬,進口報關人繳驗之發票及商業憑證仍應由賣方簽署。

聯絡人:林佳麗 聯絡電話:24202951分機6110
訊息來源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公告銷毀本局95年度已結案之進、出口報單。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公告字第1008002638號
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2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定期銷毀將屆保存期限之報單如下:
(一)95年12月31日以前已結案之進口及出口連線報單、沖退稅申請書報單副本、證明書。
(二)95年12月31日以前已結案之進口及出口非連線報單、沖退稅申請書報單副本、證明書。

二、上開檔案至100年底即屆滿保存期限,依規定應予以銷毀,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領其進、出口報單副本及其相關文件者,請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局長 馬幼竹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2日
訊息來源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公告自即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增列CCC0302.69.99.61-1「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4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刪除CCC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4項貨品分類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貿貨字第 10000101400號
附件:如文(共2頁)(S-1000010140-A.xls)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增列CCC0302.69.99.61-1「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4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刪除CCC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4項貨品分類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之中、英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訊息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延伸資訊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004605040號
附件: (第15條修正條文.DOC)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訊息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延伸資訊  
1. SHTC第15條修正規定.doc
2. 修正SHTC辦法第15條-對照表.doc
3. 白國家名單(修正).xls
 
開原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報關行.中科開原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滿意專線:0800-235588  服務電話:(04)2326-2000

開原首頁客服信箱 │訂閱/取消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