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輸入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料檢疫規定」,進口商請注意您的出口商(國)是否符合作業標準! |
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為維護台灣生態與農業安全,並防杜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攜入有害生物,在輸入貨品時,使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或固定貨品之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及襯木等,應在輸出前於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監督下進行檢疫處理,並蓋有符合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十五號(ISPM No15)規定章戳,否則將遭到檢疫處理、銷毀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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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檢疫對象的主要木質包裝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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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為檢疫對象的木質包裝材料 |
1. |
厚度未超過六公厘。 |
2. |
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 |
3. |
經油漆、染色劑處理。(詳見“貼心提醒您”之說明1.) |
4. |
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 |
5. |
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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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油漆、染色劑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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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ISPM No15規定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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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C: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英文縮寫符號 |
XX: |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定的兩個字母國家編號 |
000: |
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機構批准的木質包裝生產者的獨特數位編號 |
YY: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採用的批准措施,如溴化甲烷燻蒸-MB;熱處理-HT。 |
各國合格章戳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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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燻蒸處理 |
義大利-熱處理 |
荷蘭-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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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熱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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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章戳樣式(非屬ISPM No.15規定之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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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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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燻蒸: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燻蒸時間最少應為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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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處理(Heat treatment):木質包裝材中心溫度達到56℃,處理30分鐘以上。 |
貼心提醒您: |
1. |
歐洲檢疫處理(燻蒸)費用很貴,若國外輸出廠商把木質包裝材料經油漆、染色劑處理(符合台灣不列為檢疫的對象),將可節省不少費用喔! |
2. |
為避免造成台灣進口業者損失,籲請您應及早通知國外輸出廠商配合,並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以防範林木疫病害蟲入侵,共同維護我國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之安全,相關英文版說明請見【延伸資訊】。 |
【延伸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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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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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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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中英文對照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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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十五號(ISPM No15)(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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